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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河南省平頂山市民王先生通過淘寶司法拍賣平臺,成功拍得一處別墅。在交付200多萬元購房款後,卻被組織拍賣的寶豐縣法院告知拍賣無效。隨後在起拍價上漲80多萬元後,該棟別墅再次進行拍賣。對於重拍原因,法院表示是評估公司搞錯了面積。
  做個反面假設:如果是買受人反悔會怎麼樣?現實中有不少這樣的實例,如果最後拍賣的價格低於原先的價格,往往會強制反悔者補足差價。此時法院會強調司法拍賣非兒戲,買受人反悔構成違約,因而要負法律責任;那麼作為民事交易的另一方,法院反悔難道就可以“一悔了之”?
  與一般的商業拍賣不同,司法拍賣中法院作為委托人,負有將被執行人財產拍賣價值最大化的責任,不能將被執行的財產“賤賣”。由此,被拍的別墅屬於小產權,在建築面積的計算上有不同的說法,重新評估後建築面積從272.33平米變成了407平米,法院為了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才不得已反悔。問題在於,司法拍賣首先是一種民事交易,其涉及多方的預期利益,恰當的平衡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進行。
  最高院《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定》第六條明確規定,“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,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”。雖然拍賣結束後,被執行人韓某向法院提出了異議,但在時效上已超出10個工作日。除此之外,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司法拍賣無效的情形,也沒有賦予法院“反悔權”。相反,司法解釋本身體現了《拍賣法》的如下規定: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  目前來看,整個拍賣在法律效力上並無瑕疵,法院基於維護被執行人利益而反悔事實上構成了違約。市場經濟社會,法院應當更加尊重民事交易的外部安定性,只要拍賣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,也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銷情形,就不能擅自反悔。否則,看似是為被執行人權益著想,傷害的不僅是買受人的利益,更有民事交易的安定性,同時也將法院自身的誠信降至零點。
  有意思的是,寶豐縣法院稱王先生可以起訴評估公司和寶豐縣法院,這種以法院為被告的官司叫當事人如何去打?除了救濟上的空洞說辭,法院真正需要追問的是:造成司法拍賣的失誤,難道僅僅只是評估公司一方的責任?
 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
  看似是為被執行人權益著想,傷害的不僅是買受人的利益,更有民事交易的安定性,同時也將法院自身的誠信降至零點。  (原標題:司法拍賣法院豈能“一悔了之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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